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濮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濮阳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实施办法和濮阳市重大科技项目揭榜挂帅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11-22 10:43:52    点击:679
来源:濮阳网

濮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濮阳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实施办法和濮阳市重大科技项目揭榜挂帅暂行办法的通知

濮政办〔2021〕4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工业园区、示范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濮阳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实施办法》和《濮阳市重大科技项目揭榜挂帅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1年11月24日        

   


 

濮阳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实施办法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推进我市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河南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技术转移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豫政〔2019〕8号)和《中共河南省委办公厅、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行以增加知识产权价值为导向分配政策的实施意见》(厅文〔2017〕3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指科技成果转化是指为提高生产力水平而对科技成果进行的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新服务、新标准、新模式,发展新产业等活动。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事业单位科研人员是指高校、科研院所聘用在专业技术岗位上的科研人员。开展科技成果研发、转化,以及与此有关创业活动的其他事业单位科研人员也可以提出申请。

第三条  赋予事业单位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事业单位科研人员完成的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属于单位,单位可结合实际情况,将归单位所有的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赋予成果完成人(团队),单位与成果完成人(团队)成为共同所有权人。

第四条  赋予事业单位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长期使用权。事业单位可赋予科研人员不低于10年的职务科技成果长期使用权。在科研人员履行协议、科技成果转化进展良好的情况下,可延长科研人员使用权期限。

第五条  赋予事业单位科技成果自主权,探索完善科技成果转化国有资产管理模式。单位对所持有的科技成果,可自主决定转让、许可、作价投资,并通过协议定价、在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方式确定价格。通过协议定价的,应当在本单位公示科技成果名称和拟交易价格。将科技成果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给国有全资企业的,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将其持有的科技成果转让、许可或作价投资给非国有全资企业的,由单位自主决定是否进行资产评估。

第六条  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科研人员离岗创办企业。科研人员开展“双创”活动可申请离岗创办企业,职称、年龄、资历、科技成果形式、获奖层次、获得专利与否均不作为离岗创办企业的限制条件。离岗创办企业申请应经事业单位批准,期限不超过3年,期满后创办企业尚未实现盈利的可以申请延长1次,延长期限不超过3年。离岗创办企业期限最长不超过离岗创办企业人员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的年限。在同一事业单位申请离岗创办企业的期限累计不超过6年。允许离岗创办企业人员在所创办企业申报职称,所获得的职称可以作为其返回事业单位后参加岗位竞聘、重新订立聘用合同的参考。离岗创办企业人员离岗创业期间保留人事关系,发放国家规定的基本工资,依法继续在人事关系所在单位缴纳社会保险,工龄连续计算。创办企业应当依法为离岗创办企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用,离岗创办企业人员发生工伤的,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第七条  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科研人员兼职创新、在职创办企业。科研人员开展“双创”活动,可在保证保质保量完成本职工作的基础上,进行兼职创新、在职创办企业。兼职创新、在职创办企业人员继续享有参加职称评审、项目申报、岗位竞聘、培训、考核、奖励等各方面权利,工资、社会保险等各项福利待遇不受影响。经与人事关系所在单位协商一致,科研人员兼职创新或在职创办企业期间,可以实行相对灵活、弹性的工作时间。兼职创新、在职创办企业人员可以在兼职单位或者创办企业申报职称。到企业兼职创新的人员与企业职工同等享有获取报酬、奖金、股权激励的权利,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条  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选派科研人员到企业工作或者参与项目合作。选派人员在选派期间,与派出单位在岗同类人员享有同等权益,并与派驻企业职工同等享有获取报酬、奖金的权利,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选派人员在派驻企业的工作业绩应作为其职称评审、岗位竞聘、考核奖励等的主要依据。派出单位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对业绩突出人员在岗位竞聘时予以倾斜。

第九条  建立健全事业单位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机制。事业单位开展技术开发、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等科技成果转化活动,按规定给个人的现金奖励计入绩效工资总额,但不受当年本单位绩效工资总额限制,不纳入本单位绩效工资总额基数。单位应在本单位有关奖励制度中规定或者与有关人员签订的合同中约定奖励支付期限,及时足额发放。

第十条  提高科研人员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比重。将职务科技成果转化净收入用于奖励成果完成人和为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其他科研人员,奖励比例不低于70%,最高100%,其中主要完成人占比可不低于奖励总额的60%;以作价投资实施转化形成的股份或出资比例,其成果完成人或团队可按不低于70%的比例取得,其中主要完成人占比可不低于奖励总额的60%。1年内未实施转化的科技成果,可由成果完成人或团队通过与单位协商自行转化。转化科技成果以股权或者出资比例形式给予科研人员的个人奖励,获奖人在取得股份、出资比例时,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取得按股份、出资比例分红或转让股权、出资比例所得时,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十一条  完善高校、科研机构领导人员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制度。高校、科研机构的正职领导和领导班子成员中属市委管理的干部,所属单位中担任法人代表的正职领导,是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或为成果转移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可获得现金奖励,并实行公开公示制度,原则上不得给予股权激励;在担任现职前因科技成果转化获得的股权,任职半年内应及时予以转让;股权非特殊原因逾期未转让的,任期内限制交易;限制股权交易的,在本人不担任上述职务一年后解除限制。其他担任领导职务的科研人员可获得现金、股份或出资比例等奖励和报酬。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通过协议定价或市场方式确定价格的,单位领导在勤勉尽职、没有牟取非法利益的前提下,免除其在科技成果定价中因科技成果转化后续价值变化产生的决策责任。

第十二条  鼓励市内高校、科研机构科技成果在市内转化和实施。对在市内实施科技成果转化的,受益财政按其上年度技术合同成交额(依据转账凭证和发票)一次性给予10%的后补助,每家单位每年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十三条  支持和鼓励企业转移转化市外科技成果。对本市企业购买市外科技成果并在濮阳转化、产业化的,受益财政按其上年度技术合同成交额(依据转账凭证和发票)一次性给予5%的后补助,每家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十四条  支持市外高校、科研机构在濮阳组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机构。开展实质性技术转移工作的,由受益财政按其开办费用的30%一次性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经费支持。

第十五条  鼓励我市技术转移服务机构发展,支持我市各类技术市场主体建立技术转移服务机构。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由受益财政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奖补。

第十六条  引导我市各类中介机构参与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对促成科技成果在市内转移转化的市级及以上技术转移示范机构,受益财政按其上年度技术合同成交额(依据转账凭证和发票)一次性给予2%的后补助,每家机构每年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十七条  市域内单位作为第一完成单位获国家、省科学技术奖的项目,受益财政分别按国家奖励额的3倍、省奖励额的2倍给予配套奖励。市域内单位作为参与完成单位获国家、省科学技术奖的项目,受益财政分别按国家奖励额的1倍、省奖励额的一半给予配套奖励。奖励资金用于奖励获奖团队(资金分配办法由团队协商确定)。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濮阳市重大科技项目揭榜挂帅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扎实推进重大科技项目实行揭榜挂帅,加快突破制约产业发展的“卡脖子”核心技术和关键共性技术,形成充满活力的科技创新投入管理运行机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技项目揭榜挂帅是一种科技重大项目组织管理方式,通过征集需求、论证遴选、对接揭榜等方式,组织调动全社会力量开展产业领域共性关键核心技术攻关,突破发展瓶颈。

第三条  市政府设立重大科技项目揭榜挂帅(揭榜挂帅项目)专项资金,列入财政预算,用于支持非省财政直管县的各县(区)重大科技项目。鼓励省财政直管县政府参照设立科技揭榜挂帅项目专项资金。

第四条  揭榜挂帅项目管理遵循公开公正、竞争择优、诚实信用的原则。市科技局统筹全市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需求,按照“成熟一个、发布一个”的原则有序推进。

第五条  揭榜挂帅项目主要聚焦解决我市化工、装备制造、食品加工等“三大”主导产业,现代家居、生物降解材料、羽绒制品等“三专”产业和新材料、新能源、节能环保、新一代信息技术等“四新”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的“卡脖子”核心技术和关键共性技术。以产业重大共性关键技术突破和重大创新产品研发为重点,支持实施若干在行业领域具有重大影响力的引领性、系统集成性和产业链协同创新项目,加快推动关键核心技术、现代工程技术和颠覆性技术取得突破,支撑我市产业高质量发展。

第六条  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负责揭榜挂帅项目征集、遴选立项、张榜发布和绩效管理等工作,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 项目条件

 

第七条  揭榜挂帅项目注重财政补助资金的引导作用,以企业自筹和吸引社会资本投入为主。单个揭榜挂帅项目合同总额不低于500万元,项目实施周期一般不超过3年。市财政按揭榜挂帅项目合同总额的30%核定财政补助资金。“三大三专”产业单个项目资金支持最高不超过400万元,“四新”产业单个项目资金支持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第八条  揭榜挂帅项目每年总数原则上不超过5个。由市内企业提出技术难题或重大需求,经市科技局张榜后,凡符合条件的市内外高校、科研机构、科技型企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各类创新平台或其他组织及其联合体均可揭榜,达成协议,开展攻关,获得相应资金支持。

第九条  揭榜挂帅项目包括发榜方和揭榜方。同一项目发榜方不能作为揭榜方或其合作单位进行揭榜。

第十条  揭榜挂帅项目发榜方应具备以下条件:

发榜方是市内提出技术需求的单位,主要是有技术难题或重大需求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须符合下列条件:

1.须承诺并有能力保障揭榜项目科研投入,且能够为项目实施提供支持和配套条件,在项目研发攻关成功后能首先在本企业推动应用;

2.应具备良好的社会信用,近三年内无不良信用记录或重大违法行为;

3.需求内容应聚焦企业、产业发展“卡脖子”的前沿技术、关键核心技术、关键零部件、重要材料及工艺等,通过项目实施能显著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带动全市、全省乃至国家相关产业技术水平提升;

4.应明确项目指标参数、时限要求、产权归属、资金投入及其他对揭榜方的条件要求等需求内容。

第十一条  揭榜挂帅项目揭榜方应具备以下条件:

揭榜方主要为市内外具有研发能力的高校、科研机构、科技型企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各类创新平台或其他组织、创新人才团队,须满足下列条件:

1.有较强的研发实力、必备的科研条件和稳定的人员队伍,有能力完成揭榜任务;

2.具有良好的科研道德和社会诚信,近三年内无不良信用记录;

3.能对发榜项目需求提出攻克关键核心技术的可行方案,掌握自主知识产权;

4.优先支持具有良好科研业绩的单位和团队,鼓励产学研合作揭榜攻关。

两个或两个以上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进行揭榜,其中至少有一个为法人单位并具备本条所列上述条件。

 

第三章 工作流程

 

第十二条  揭榜挂帅项目纳入《濮阳市科技计划项目全过程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第十三条  揭榜挂帅项目按照以下工作流程管理:

1.需求征集。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通过自上而下、自下而上相结合或“定向研发、定向转化、定向服务”等方式,面向社会公开征集技术攻关需求。需求内容应明确拟解决的主要技术问题、核心指标、时限要求、产权归属、资金投入及揭榜方需具备的条件等。

2.论证遴选。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组织行业专家对项目需求进行论证筛选,必要时组织专家进行实地考察,重点遴选出影响力大、带动性强、应用面广的关键核心技术,报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审定后向社会张榜发布。

3.揭榜评审。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组织省内外行业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对所有揭榜方的资质条件、揭榜方案可行性、发榜方满意度等进行论证,并根据评审委员会专家论证意见,择优确定拟中榜项目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项目,由发榜方、揭榜方、市科技局共同签订技术合同,明确各自职责,由市科技局及时发布揭榜公告。

4.资金拨付。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核实揭榜挂帅项目科技总投入和技术合同后,给予发榜方财政补助资金。财政补助资金分两期拨付,项目立项程序完成后拨付补助资金的50%,其余50%的补助资金在项目通过验收或绩效评价后拨付。在首期财政补助资金拨付之前,发榜方支付揭榜方的资金,原则上不低于项目合同总额的20%。发榜方的资金拨付凭据作为财政补助资金拨付的凭证。

5.项目管理。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对揭榜挂帅项目目标进展、阶段任务、资金使用等情况组织开展评估工作。对实施周期两年以下的项目以揭榜方自我管理为主,一般不开展过程检查。项目完成后,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对项目组织验收。

 

第四章 项目监管

 

第十四条  发榜方和揭榜方要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在技术合同中明确约定知识产权的归属和分配,避免产生知识产权纠纷。

第十五条  揭榜方已按技术合同内容开展技术攻关工作,但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项目任务无法按期按质完成的,委托第三方出具审计报告并经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审核同意后,可以延期实施或终止项目;项目终止的,收回已拨付的剩余财政补助资金。

第十六条  因发榜方或揭榜方主观原因造成项目终止的,市科技局、市财政局(或委托第三方)组织技术、财务、法律等方面专家进行审查论证,形成论证结论,明确相关责任,收回已拨付的财政补助资金。

第十七条  对故意串通作假等行为,将严肃追究责任。对科研不端行为零容忍。对存在失信行为的创新主体,在科研项目申报、财政资金支持、获得相关奖励等方面依据相关规定予以限制。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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